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旗帜鲜明地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及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及规范涉企保证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享受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我区鼓励类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照相关标准的10%确定。依法鼓励以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20年至50年)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探索试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用户范围,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技术先进、能耗环保达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电享受自治区相关电价补贴政策。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鼓励供气企业采取直供方式对民营企业供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
二、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将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扩大到10亿元,完善政府增信和风险补偿机制,撬动合作银行增加信贷资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扩大票据贴现、信用保证保险、银税互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贷款等业务规模。推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支持商业银行面向优质民营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税务局)
(四)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各级财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扩大自治区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将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3000万元。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提高我区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完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模式。扩大工业专项担保基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并给予2%的保费补贴。规范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强化绩效监督考核。(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各市、县〈区〉)
(五)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对列入后备上市企业,按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审核通过、成功发行等环节实行分阶段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等债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大力实施“引金入宁”计划,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或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天使基金等。积极推动央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股权融资支撑工具在我区落地,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缓解民营企业债券、股权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
(六)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设立30亿元的自治区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性纾困基金,采取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的方式,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帮助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一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建立台账、“限时清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策性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日利率不高于0.4‰,降低民营企业转贷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审计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
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大企业培育行动,强化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扶持,对年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后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区落户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给予奖励。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对首次升规上限企业按不同行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对“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划转土地、房屋、设备权属,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市、县(区)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市、县〈区〉)
(八)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行动,利用5年时间,运用技改贴息、综合奖补、智能制造、机器人应用、节能降耗等专项扶持政策,对规上企业普遍开展一轮技术改造。实施创新型企业快速增长行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和“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资金支持;对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
(九)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搭建宁夏中小企业服务云平台,到2020年实现区、市、县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全覆盖。推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档升级,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快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各市、县〈区〉)
(十)加大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支持力度。实施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每年选派50名区内优秀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院校研修学习或到先进大企业挂职锻炼。在全国著名高校建立我区人才培训基地,每年培训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200名以上。落实经费补助、科技成果奖励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委托研发和特聘专家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学术技术水平高、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小高地”,对达到标准的给予50万元左右的人才经费资助。建设高级技能型人才培育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院校和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补助。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破格申报评定高级职称。全面落实人才引进的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各市、县〈区〉)
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积极引导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电信、军工、全域旅游和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文化事业领域。规范有序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疏解“堵点”,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布《区属国有企业引进民间资本项目名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区〉)
(十二)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民营企业在投融资、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开展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进利用大数据建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的信息监管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司法厅,各市、县〈区〉)
(十三)进一步优化政务审批服务。加快推进自治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公布自治区“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2018年底,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3年内实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办结施工许可时间压缩在45个工作日内。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清理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四)建立政企联系沟通机制。认真落实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有关规定,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区、市、县四套班子领导和相关经济部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涉及民营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要广泛征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进园区、进企业、送政策、送服务”等活动,让民营企业从政策和服务中增强获得感。(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单位,各市、县〈区〉)
(十五)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去杠杆等工作,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强化对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的合同责任,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宁夏银保监局,各市、县〈区〉)
(十六)大力弘扬宁商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坚韧不拔、致远创新、开拓进取、兴业报国的新时代宁商精神,树立一批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企业家典型。定期举办宁商大会、民营经济发展论坛,开展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优秀企业家评选和表彰奖励等活动,营造亲商、尊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引导民营企业家把握时代大势、坚定发展信心,讲正气、走正道,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诚实守信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广电局,各市、县〈区〉)
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长效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建立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对市场监管、消防等领域依法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和警告行政处罚清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支持各市县建立公益性法律组织,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完善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企业收费处罚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区〉)
(十八)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插手企业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会协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破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厅、高级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工商联,各市、县〈区〉)
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各类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跨部门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按照国家关于民营经济最新政策规定,修订和完善自治区相关政策,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阻滞、落空等现象,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加快研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统计分析、监测预警,按季度、年度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为政策执行和调整提供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统计局,各市、县〈区〉)
(二十)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减税降费、引才育才、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融资支持、创新创业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强化对地方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评估问效,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才办、党委督查室、政府效能考核办、政府督查室、纪委监委,各市、县〈区〉)